時間:2023年09月20-22日 深圳國際會展中心(寶安新館)
發布時間:2016-09-06
擁有專利自主權,是高新技術企業認證企業資質的重要條件。尤其在物聯網這個新興領域,行業發展還處于早期階段,企業仍有著許多機會去進行專利布局。對于NB-IoT領域而言,面臨的專利競爭態勢是怎樣的?又有哪些應對策略?在近日深圳會展中心舉辦的《第二屆中國NB-IoT產業聯盟高峰論壇》上,北京智晨和上海晨皓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合伙人張婧女士做了以《NB-IoT專利態勢及因應簡析》為主題的演講,并詳細分析了NB-IoT領域的專利競爭態勢及應對策略。
北京智晨和上海晨皓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合伙人張婧
張婧在主題演講中表示:“在整個通信技術發展的過程中,從由諾基亞、愛立信等歐洲企業完全主導的2G時代,到由高通等美國企業主導的3G時代,再到4G時代,華為、中興等中國企業才漸漸占據部分主導地位。從中可以看出:第一,中國企業在慢慢崛起,逐漸參與到產業的標準制定中去了,中國企業在整個產業競爭中經歷了從跟隨、到同行、再到逐漸主導的一個艱難演變。第二,從整個標準的制定過程中可以看出,標準制定的主導權決定了產業控制力及價值鏈分配的話語權。第三,技術創新、專利實力支撐標準制定及主導權的獲取。”
對此,張婧列舉了2個通信領域有名的標準之爭案例。
案例一:LTE與WiMAX的4G標準之爭
在4G標準制定的過程中,起初LTE和WiMAX都是并行推進的4G標準。但在發展的過程中,LTE已經逐漸占據了一個主導地位。相應跟隨LTE標準的廠商以及標準的制定方也在這個產業鏈上獲得了一個最大的利益化。
案例二:WIFI與WAPI的近距離通訊標準之爭
WIFI與WAPI實質是一個應用類的標準。WIFI是國際廠商推行的一個標準。而WAPI則是我國西電捷通主導推行的標準。雖然中國企業在國際標準主導權上的企圖明顯,但最終仍被WIFI占據了主導地位。
張婧總結道:“以上兩起標準之爭案例說明,標準的制定更多的是要產業化,要得到產業的支持。只有產業應用足夠豐富,有足夠多的標準支撐者,才能在眾多標準中勝出。而誰掌握了標準,誰基本上就掌握了該產業下一個十年利益的分配及對整個產業鏈的控制權。”
而目前,對于NB-IoT領域,標準仍處于一個博弈的階段。在標準的確定及產業化的過程中,未來專利博弈會呈現怎樣的狀態?對于標準主導權的產業鏈中各類企業如何為專利博弈做好預警和應對措施呢?張婧也給出了自己的見解。
張婧稱,NB-IoT領域產業環境及市場格局,從專利的角度來講主要有以下幾大特性:
通信標準互通:NB-IoT標準與其他標準兼容、共存,如WIFI、3G等。在WIFI、3G等標準中已經部署了大量的專利,甚至有一些物聯網的專利也會衍生應用到NB-IoT領域;
多重應用場景:NB-IoT標準應用于各類應用場景,未來市場容量極大;
替代標準之爭:存在著與之相近的標準及技術競爭,產業化道路面臨挑戰;
產業鏈企業迥異:全產業鏈中各類企業定位不同、面臨的競爭呈多樣化、復雜化。
“從芯片、到模組,再到終端、運營商,大家都在布局自己的一些專利,但是布局的專利在方向上是不太一樣的。比如,對于芯片廠商來說,它會在一些基礎的開發技術上進行專利布局保護,為的是能夠在源頭上掌握整個產業鏈的話語權。而對于終端廠商來說,主要是為了排除市場競爭。所以,無論是從NB-IoT的多重應用場景特性來說,還是NB-IoT的市場份額,以及在后端應用上的競爭,NB-IoT跟現在的通信領域、智能終端領域未來在專利上是非常相似的。”張婧如是說。
張婧還表示,現在的行業新聞大部分都是集中在智能終端的專利糾紛上,這說明未來在NB-IoT領域也將會是一個專利密集型的領域。用專業詞匯來形容就是:專利叢林。張婧認為,在NB-IoT領域的專利叢林中,可能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競爭:
格局之爭:替代性標準競爭衍生出來的專利競爭。
控制力之爭:標準擁有者衍生出利用專利對下游市場進行控制的競爭。
市場之爭:多應用場景下的特定細分市場的對手級市場及專利競爭。
專利私掠:以NPE為代表的企業利用專利對多應用場景下的廠家許可及訴訟。
據張婧介紹,高通在全球范圍內簽署了120多家專利許可協議,其中中國企業占據了80多家。如聯想、酷派、海爾、TCL、海信、小米等耳熟能詳的大企業基本都在內。張婧表示,通過該案例,我們應該反思以下問題:
1、如何在產業架構下構建自己的專利體系,使得產業化與專利競爭得到相對良性的發展?
2、中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如何米面專利談判劣勢及專利成本疊加后的不可控?
3、各類企業自身如何在產業化浪潮中建立自身的專利優勢并實現市場自由度?
最后,張婧給出了針對NB-IoT領域這個專利叢林的因應之道。她表示,首先,企業應該抱團成立NB-IoT專利聯盟,甚至是細分領域的專利聯盟,主要為了整體協調專利策略及統籌安排。其次,建構專利池及管理組織,實現一站式模式及成本相對可知,形成針對國內產業鏈廠家專利糾紛協調機制。再次,可實現對國際標準組織參與方的專利信息監控、預警及分析;最后,不同定位企業自身的知識產權實力布局,加強專利早期布局及回避布局等。